常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来源: 日期:2015-11-04点击: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础医学院科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提高科研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江西中医药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结合本中心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中心对实验室的战略发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中心领导下的实验室责任人负责制。

第二章  常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仪器设备实行一对一实名制责任人负责制。

第五条中心实验设备责任人配备研究生助理,协助实验室责任人处理常用仪器设备日常事务。

第六条实验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前需经过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第七条实验室内的每台仪器设备都应配备操作程序、仪器设备功能、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状态标识。

第八条实验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按相关操作要求进行。实验人员每次使用仪器设备前后均需检查状态是否良好。使用后应进行仪器设备保养和场地清理,保持仪器设备干净整洁,保证实验室内具有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实验人员使用后如实登记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用,并向仪器设备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必须保持系统配套,不得肢解,配件不可移作他用。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责任人需按时对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配件正常消耗,仪器设备责任人应按需更换易耗件。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及时做好保护性处理,严禁随意开启或野蛮终止,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违规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讨、照价赔账。

第十五条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第十六条每台仪器设备都应建立系统完备的档案,由中心统一存档。每台仪器设备的档案应包含以下十二项内容:

1.学院讨论购置仪器设备的相关会议记录;

2.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报告;

3.仪器设备购置的校内外专家论证意见;

4.学院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仪器设备购置请示;

5.仪器设备购置合同;

6.仪器设备到货的验货清单,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资料;

7.仪器设备生产厂家的使用培训音像资料;

8.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

9.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申请与使用记录;

10.仪器设备的维护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

11.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功能开发、软件升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

12.仪器设备移交、报废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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